(2015)高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芮阿香与被执行人诸建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531号申请人芮阿香,女,1973年12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诸建平,男,1970年1月22日生,汉族,打工。芮阿香与诸建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174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就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法向有关单位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高执字第5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卜志良审判员 李基平审判员 王国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邢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