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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陈学文与陈启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文,陈启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1125号原告陈学文。委托代理人龚叶敏,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季昆妍,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启荣,台湾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文与被告陈启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学文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启荣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文撤回对被告陈启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96元,保全费190元,共计1386元,由原告陈学文负担。审 判 长  周方园代理审判员  柴敏娟人民陪审员  徐燕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