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杨军与张希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张希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267号原告杨军。被告张希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军诉被告张希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军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秦仲君审 判 员 尹晓龙人民陪审员 魏培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蔡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