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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杨军与张希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张希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267号原告杨军。被告张希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军诉被告张希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军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秦仲君审 判 员  尹晓龙人民陪审员  魏培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蔡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