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执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刘震裔与许王丰、余安梅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263号申请执行人:刘震裔,男,199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理人:刘洪雨,系申请执行人父亲。被执行人:许王丰,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余安梅,女,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震裔与被执行人许王丰、余安梅健康权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03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0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松审 判 员 刘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岳凯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