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执行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漳浦县城关供销社与袁明忠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浦县城关供销社,袁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行字第1253号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城关供销社,住所地漳浦县绥安镇东门兜,组织机构代码15670758-X。法定代表人刘智勇,主任。被执行人袁明忠,男,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作出(2014)浦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袁明忠拆除其房屋北面沿原告漳浦县城关供销社的绥安镇火烧埔购销站围墙在原告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建造的简易平房(面积为5.42米*4.9米)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袁明忠负担。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城关供销社于2014年12月18日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袁明忠履行排除妨害。经本院发送执行通知书,依法公告送达并张贴、现场勘察、拍照。被执行人袁明忠自行拆除一部分,其他部分由法院强行拆除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接管。现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城关供销社同意本案结案,故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浦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勇军执行员 陈小民执行员 林俊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智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