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执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任鹤与贺培斌民间借贷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鹤,贺培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字第533号申请执行人:任鹤,居民。被执行人:贺培斌,居民。申请执行人任鹤与被执行人贺培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日照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的(2014)日仲字第10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3日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以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本院辖区为由,指定本院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15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贺培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5291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除工资收入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其工资收入不足以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欠款,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遂于同月23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工资存款,并依法向其工作单位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告知其工作单位被执行人工资已被本院冻结,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为被执行人办理变更工资卡事宜。申请执行人于同年8月16日书面同意本院对被执行人工资仅作冻结处理,一年冻结期满后再行划款,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日仲字第10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维军审判员 季秀臻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