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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执字第005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于林忠与齐瑞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524-4号申请执行人于林忠,男,1979年2月10日生,汉族,盐山县望树镇于庵村人。被执行人齐瑞红,盐山县盐山镇崔庄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盐山县人民法院(2015)盐执字第00524-4号裁定书,于2015年08月16日向被执行人齐瑞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齐瑞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齐瑞红在中国工商银行04×××2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文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召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