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庆执字第6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高林与张健、冯盼盼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林,张健,冯盼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庆执字第640-1号申请执行人高林,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张健,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冯盼盼,女,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作出的(2014)庆商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健、冯盼盼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高林已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6000元,且已查封冯盼盼工资。经本院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亦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庆法执字第6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张健、冯盼盼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张健、冯盼盼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新立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董 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宁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