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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刘素侠与丁洪章、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素侠,丁洪章,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061号原告:刘素侠,女,195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代理人:史怀畅,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杰,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丁洪章,男,194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法定代理人:宋殿龙,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刘素侠诉被告丁洪章、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素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6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章一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房晓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