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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0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01202号原告张某,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被告刘某,女,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黄永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葛瑞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