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与刘炉元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兴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炉元,男。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炉元保险合同纠纷一案,隆回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炉元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即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炉元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银行存款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炉元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隆民一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顺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国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