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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灯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礼娜与张美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礼娜,张美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灯执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孙礼娜。被执行人:张美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灯塔市人民法院(2014)灯民初字第907号民事决书孙礼娜申请执行张美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灯塔市人民法院(2014)灯民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绍强审判员  何永高审判员  杨 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