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恢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霍某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某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恢字第354号申请执行人霍某某,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一重集团公司工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吴某,女,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霍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霍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吴某给付分割款22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吴某自动履行了义务,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录审判员 朱喜钧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文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