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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吉XX与上官XX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5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吉XX,女,生于1968年11月23日,汉族,阳城县人,农民,现住本村。•上诉人(原审被告)上官XX,男,生于1968年6月20日,汉族,阳城县人,农民,现住本村。委托代理人路爱民,山西祝融万权(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吉XX、上诉人上官XX因离婚纠纷一案,均不服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吉XX,上诉人上官XX及其委托代理人路爱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阳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费300元退还吉XX,上诉费300元退还上官XX。(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郭红洁审 判 员  段全会代理审判员  王 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杜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