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3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李慧彦与田明军抚羊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慧彦,田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3480号申请执行人:李慧彦(原名田萍),女,200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青岛市黄岛区5。法定代理人:李式香,女,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李慧彦之母。被执行人:田明军,男,197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李慧彦与被执行人田明军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3)黄少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抚养费21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田明军存款2150元,并于2016年8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李慧彦发放案款2100元、转缴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黄少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被执行人田明军应履行的2015年1月至2015年7月的到期抚养费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志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