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县民羊初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曹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羊初字第1522号原告:曹某某,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被告:王某某,男,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凤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栾存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