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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县民羊初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曹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羊初字第1522号原告:曹某某,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被告:王某某,男,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凤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栾存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