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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罗冬与安喜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冬,安喜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罗冬。被执行人安喜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冬与被执行人安喜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罗冬于2014年12月29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安喜文给付欠款35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安喜文自动履行了义务,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朱喜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文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