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岳执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康有棋、康福苹、康文杰、黄心陛与被执行人康春梅、彭强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岳执字第363号申请执行人康有棋,男,生于1965年12月6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康福苹,女,生于1989年6月13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康文杰,男,生于1995年12月5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黄心陛,男,生于1933年12月30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康有棋,男,生于1965年12月6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康春梅,女,生于1989年1月13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彭强,生于1986年9月5日,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有棋、康福苹、康文杰、黄心陛与被执行人康春梅、彭强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岳民初字第34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康春梅、彭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康春梅、彭强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康有棋、康福苹、康文杰、黄心陛各赔偿因黄素坤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死者黄素坤的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和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95494.65元的50%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案件受理费14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960元,由被执行人康春梅、彭强各承担980元,申请执行费2832.42元由二被执行人共同承担。但被执行人康春梅、彭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康春梅、彭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康有棋、康福苹、康文杰、黄心陛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康春梅、彭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安岳执字第36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康春梅、彭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康有棋、康福苹、康文杰、黄心陛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宏审判员  戴安平审判员  唐 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