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夏振凯与伍青春、邹项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振凯,伍青春,邹项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331号原告:夏振凯,居民。委托代理人:秦永鉴,江苏陈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青春,居民。被告:邹项莲,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振凯与被告伍青春、邹项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振凯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振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振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6元,减半收取1348元,由原告夏振凯负担。审判员 卢映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