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会连诉被告曹其乾、赵连坤、乔建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0388号原告王会连,男。被告曹其乾,男。被告赵连坤,男。委托代理人赵端书,男。被告乔建民,男。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原告王会连诉被告曹其乾、赵连坤、乔建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丁国华担任审判长,陪审员张发生、刘西伦参加合议。原告于王会连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会连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2010元,由原告王会连承担。审 判 长 丁国华人民陪审员 张发生人民陪审员 刘西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蔡锦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