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乌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艳杰与张大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王艳杰被执行人张大伟王艳杰申请执行张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乌民初字第19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艳杰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张大伟无房产、车辆,有工资本院予以冻结分期执行,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艳杰未受偿金额为16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5)乌执字第2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青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