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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刘翼龙与刘秀梅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翼龙,刘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刘翼龙,男,200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杜尔门沁达斡尔族乡罕伯岱村10组。法定代理人刘杰,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杜尔门沁达斡尔族乡罕伯岱村10组。被执行人刘秀梅,女,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龙江小区8号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翼龙与被执行人刘秀梅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刘翼龙于2015年5月29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刘秀梅给付抚养款4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刘秀梅自动履行了义务,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国合审判员  朱喜钧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