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XXX与吴淑秀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吴淑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XXX,女,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吴淑秀,女,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富拉尔基区物价局干部,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宝石街道办事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吴淑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XXX于2015年4月14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1)富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和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齐民一终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吴淑华给付赔偿款5012.7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吴淑秀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将吴淑秀的工资存款予以冻结,并扣划给付XXX。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1)富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喜钧审判员 李国合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宿茂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