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富法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陶万祥与陶万林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万祥,陶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陶万祥,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兴隆街道。被执行人陶万林,男,195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兴隆街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万祥与被执行人陶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陶万祥于2015年5月6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陶万林给付借款10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陶万林自愿用所有房屋一处(坐落于富拉尔基区丽景小区3栋*门***室建筑面积为51.66平方米)抵偿借款,双方协议为10万元,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国合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朱喜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