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吕世春与姜战南、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高家疃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世春,姜战南,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高家疃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588号原告:吕世春。委托代理人:臧小红。被告:姜战南。被告: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高家疃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广飞,该村委会主任。原告吕世春诉被告姜战南、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高家疃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由审判员姜小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臧小红和被告姜战南、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高家疃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高家疃村委)法定代表人李广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原经营一家饭店,现在该饭店已经停业了。原告在经营饭店期间。截止于2004年11月10日,被告姜战南(时任高家疃村委党支部书记时)先后数次到原告经营的饭店就餐,累计拖欠原告饭费8600元。2004年11月10日,经对账后,被告姜战南确认欠原告饭费累计人民币8600元,同时向原告出具了欠据。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推诿拖延,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处理。被告姜战南辩称,该欠款是我在该村担任党支部书记时为村委办事花费的,现在我已不再担任书记了,我退位以后村委已付原告1300元,现在尚欠原告7300元。被告高家疃村委辩称,该欠款属实,是姜战南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时为村委办事花费的,该款已付原告1300元,尚欠7300元未付,该款应由我村委付款。经审理查明:原告原经营一家饭店,现在该饭店已经停业。原告在经营饭店期间。截止于2004年11月10日,被告姜战南时任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高家疃村村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时为村委办事先后数次到原告经营的饭店就餐,累计拖欠原告饭费8600元。2004年11月10日,经对账后,被告姜战南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今欠饭费8600元,姜战南签名,2004年11月10日”。还查明,2010年2月10日高家疃村委已付原告500元。审理中,被告高家疃村委认可该欠款是姜战南担任书记时欠的款,主张已付原告1300元,但只提交付原告500元的证据,另800元被告高家疃村委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亦否认。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未成。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欠条、现金支出单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姜战南在担任被告高家疃村党支部书记时,为该村委办事在原告处就餐,尚欠款未付。被告高家疃村委在原告处就餐并给原告出具欠条,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高家疃村委付清欠款8600元,扣除被告已付500元,余款8100元,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被告高家疃村委主张已付原告1300元,但只提交付原告500元的证据,另800元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上述款项系被告姜战南在该村担任党支部书记时为村委办事花费的,是履行的职务行为,原告要求被告姜战南承担上述债务,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高家疃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吕世春欠款8100元。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姜战南的讼诉请求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高家疃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小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明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