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张秀峰与刘玉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峰,刘玉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张秀峰,男,195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杜尔门沁达斡尔族乡。被执行人刘玉武,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杜尔门沁达斡尔族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秀峰与被执行人刘玉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张秀峰于2015年1月8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81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刘玉武给付水稻款1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刘玉武暂无能力偿还,故张秀峰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8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朱喜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文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