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朱陆军、姜姣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朱陆军,姜姣燕,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皇佳家具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415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责人杨法德,行长。诉讼代理人唐学军,广东智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凌华丽。被告朱陆军,男,汉族。被告姜姣燕,女,汉族。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皇佳家具厂(以下简称“皇佳家具厂”),经营者:朱陆军。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朱陆军、姜姣燕、皇佳家具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2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唐学军、凌华丽到庭,三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该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一、签约2013年5月31日,原告与被告朱陆军签订了《个人授信协议》(合同编号为招银佛个字第2013010193号),协议约定:经被告朱陆军申请,原告向被告提供30万元的可循环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为60个月,从2013年5月起到2018年5月止,协议第四条约定了罚息与复息的计算方法,第十八条约定了律师费等费用的承担,第十九条约定了违约事件及处理办法。同日,原告与被告姜姣燕、皇佳家具厂分别签订《个人授信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约定两被告作为担保人对被告朱陆军上述授信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原告与被告朱陆军签订《周转易协议书》,约定原告根据被告朱陆军的授信额度和资信状况,在授信额度内给予被告朱陆军总额为30万元的周转易限额,周转易贷款期限为12个月,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款,利率为同期基准利率上浮115%。二、履约与违约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朱陆军发放周转易贷款,但被告朱陆军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被告姜姣燕、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皇佳家具厂亦未履行担保责任,三被告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朱陆军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7004.2元及利息19689.5元(自2015年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15年7月20日,详见本息清单),共计196693.7元,此后的利息和复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至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朱陆军向原告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6835元。三、三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四、被告姜姣燕、皇佳家具厂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请求及本案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未答辩、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本院对原告所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一:原告与被告朱陆军签订了《个人授信协议》、《周转易协议书》,约定原告向被告朱陆军提供周转易贷款30万元,期限为12个月,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款,贷款执行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上浮115%;被告朱陆军未按约定按期还款时,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的50%计收。另查明二:2013年5月31日,被告姜姣燕、皇佳家具厂分别向原告出具《个人授信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承诺为被告朱陆军在《个人授信协议》项下的借款提供最高额本金余额30万元的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费等。还约定,若借款人未按时足额清偿《授信协议》项下的借款,原告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索,原告亦有权选择《授信协议》项下借款全部向保证人追索,而无需先行处理抵押物、质物。另查明三:截至2015年8月12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177004.20元、利息25337.98元。另查明四:原告委托广东智宸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费固定收费16835元。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案的主合同是《个人授信协议》、《周转易协议书》,从合同是《个人授信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后者是为了保障前者的履行。以上主从合同为合同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无效情形,受法律保护,合同各方要严格依约履行。一、关于违约责任被告朱陆军未依约按期足额清偿《周转易协议书》项下的借款本息,违反了借款人的义务,构成违约。根据《个人授信协议》约定,原告有权宣布《周转易协议书》项下已发放贷款提前到期。变更权属形成权,变更通知到达时生效。由于原告在诉前未向被告正式送达变更合同的通知,故变更通知应以本案起诉状副本于送达给该被告朱陆军时生效。该被告此时仍不履行,构成再次违约,应负还本付息等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该被告一次性支付所欠本息的请求,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律师费《个人授信协议》对该部分费用由被告朱陆军负担已有明确约定,且原告亦提供了委托代理协议证实其委托律师代理本案,故本院对原告的律师费主张予以支持;至于主张的具体金额,未超出《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标准,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16835元予以支持。三、关于保证责任本案两组连带责任保证人:被告姜姣燕、皇佳家具厂。根据《个人授信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约定,两保证人对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应分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每位保证人最高责任本金限额均为30万元,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费等。故原告有关保证责任承担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朱陆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177004.20元及利息(截至2015年8月12日利息25337.98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贷款利率基础上再上浮50%计算);二、被告朱陆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16835元;三、被告姜姣燕对上述第一、二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皇佳家具厂对上述第一、二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51元,财产保全费1588元,合计3839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涂业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燕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