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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执字第005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旭之与科厦房地产公司其他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00587-3号申请执行人:王旭之,男,1972年4月4日出生,回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安徽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京九商城14号楼2楼.法定代表人李士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州民一初字第24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现查明本院在审理期间已将被执行人安徽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阜阳市颍州区鼓楼办事处东城墙路明伦巷15号东城墙农贸市场商住楼D207室、D308室予以诉讼保全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阜阳市颍州区鼓楼办事处东城墙路明伦巷15号东城墙农贸市场商住楼D207室、D308室房产两套,限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将查封的财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抵付欠款。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昌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