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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恩志与雅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恩志,雅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张恩志,男,1952年7月15日出生,回族,富拉尔基交警大队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铁北街道。被执行人雅琴,女,1957年3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铁北街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恩志与被执行人雅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恩志于2015年7月27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32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雅琴给付借款385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雅琴现无偿还能力,又无可供执行财产。鉴于上诉情况张恩志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3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录审判员  朱喜钧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文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