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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浚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任秀根与刘文举、刘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任秀根,男,196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浚县新镇镇新镇村。被执行人刘文举,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新镇镇侯村。被执行人刘磊,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刘文举之子。申请执行人任秀根与被执行人刘文举、刘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1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被告刘文举、刘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任秀根买卖合同价款2883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浚民初字第1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XX臣审判员  李恕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广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