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执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李同玲与李同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252号申请执行人:李同玲,女,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李同明,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申请执行人李同玲与被执行人李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12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同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1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松审 判 员 刘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岳凯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