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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执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周广乾与杨绪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413号申请人:周广乾,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72426196805205416,住禹城市辛寨镇各户屯。被执行人:杨绪磊,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72401196211112792,住德城区东风东路13号7号楼1单元2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广乾与被执行人杨绪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康健生审判员  胡 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军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