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执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费雯娟、段建晋与陈辉、张昭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725号申请执行人费雯娟。申请执行人段建晋。被执行人陈辉。被执行人张昭艺。申请执行人费雯娟、段建晋与被执行人陈辉、张昭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072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陈辉、张昭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辉、张昭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费雯娟、段建晋偿还借款本金580000元、利息(以8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及借款利息(以35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0年4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15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0年4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2648元、公告费650元、执行费833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陈辉、张昭艺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陈辉、张昭艺的存款或者其它应得收入人民币1037393.0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8月14日止为15326.5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舒光明审判员 袁堂林审判员 彭 晖二〇一五年八月××日书记员 毕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