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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2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高飞与高传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飞,高传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210号原告:高飞,男,1977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利辛县。被告:高传杰,男,1966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委托代理人:关天鹏,太和县婚姻事务所事务员。本院审理原告高飞诉高传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飞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卫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琪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