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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贾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富拉尔基区医保局职工,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被执行人贾某,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铁路客运段职工,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向阳桥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贾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刘某于2015年1月4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3)富民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贾某给付抚养费16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贾某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3)富民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朱喜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文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