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侍培真、周传兰与胡士军、胡士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侍培真,周传兰,胡士军,胡士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627号原告:侍培真,农民。原告:周传兰,农民。被告:胡士军,农民。被告:胡士怀,农民。原告侍培真、周传兰与被告胡士军、胡士怀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守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侍培真、周传兰于2015年8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侍培真、周传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侍培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侍培真、周传兰负担。审判员 郑守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