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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侍培真、周传兰与胡士军、胡士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侍培真,周传兰,胡士军,胡士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627号原告:侍培真,农民。原告:周传兰,农民。被告:胡士军,农民。被告:胡士怀,农民。原告侍培真、周传兰与被告胡士军、胡士怀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守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侍培真、周传兰于2015年8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侍培真、周传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侍培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侍培真、周传兰负担。审判员  郑守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