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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商初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贾洪华与李大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洪华,李大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商初字第1239号原告贾洪华。被告李大平,约50岁,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洪华与被告李大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洪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贾洪华负担。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