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恢执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汤头支行与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办事处公安岭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汤头支行,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办事处公安岭村民委员会,张桂林,李帮平,张富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恢执字第56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汤头支行代表人张洪华,行长。被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办事处公安岭村民委员会。代表人王佃举,村主任。被执行人张桂林,男,1970年7月22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居民。被执行人李帮平(李邦平),男,1945年9月3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居民。被执行人张富均(又名张福军),男,1961年12月27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居民。本院作出(2009)河商初字第25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为保证申请人权利的实现,防止财产流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办事处公安岭村民委员会、张桂林、李帮平、张富均所有的价值8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咸彦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齐学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