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玲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宝瑞与王国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瑞,王国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玲民初字第62号原告王宝瑞,男,1957年11月16日生,汉族,山东省莱州市人,住莱州市。被告王国行,男,1976年7月1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瑞与被告王国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宝瑞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宝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宝瑞负担。审 判 长 王桂隆人民陪审员 温东日人民陪审员 王国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