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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玲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宝瑞与王国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瑞,王国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玲民初字第62号原告王宝瑞,男,1957年11月16日生,汉族,山东省莱州市人,住莱州市。被告王国行,男,1976年7月1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瑞与被告王国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宝瑞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宝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宝瑞负担。审 判 长  王桂隆人民陪审员  温东日人民陪审员  王国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