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冷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冷民初字第121号原告黄某,男,汉族,住广西桂平市,身份证号码:×××7116。被告陶某,女,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身份证号码:×××6346。本院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受理后,原告在接到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自动撤回起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文坚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思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