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怀法冷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冷民初字第121号原告黄某,男,汉族,住广西桂平市,身份证号码:×××7116。被告陶某,女,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身份证号码:×××6346。本院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受理后,原告在接到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自动撤回起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文坚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思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