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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商初字第1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库支行与倪法添、李小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库支行,倪法添,李小飞,黄兆珊,陈玉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1724号原告: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库支行。代表人:周国平。委托代理人:张仕东。被告:倪法添。被告:李小飞。被告:黄兆珊。被告:陈玉武。原告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库支行与被告倪法添、李小飞、黄兆珊、陈玉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倪法添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50万元及其利息(自2015年2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24日止,按月利率5.5‰计算,扣除已经支付的862.56元)、逾期利息(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8.25‰计算);2.被告李小飞、黄兆珊、陈玉武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原告对倪法添、李小飞所有的坐落于龙港镇华百广场菊园阁708室房屋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款在最高额215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案件受理费由各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6月18日,被告倪法添、李小飞与原告签订编号为苍建信(2013)最抵借字第QK201300136号《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倪法添、李小飞提供登记在倪法添名下的坐落于龙港镇华百广场菊园阁708室的房屋提供最高额为215万元的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同意自2013年6月18日至2015年6月14日向被告倪法添发放贷款,最高额贷款限额为215万元,借款金额、利率、期限以借款借据为准;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如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无论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居于同一清偿顺序。2014年6月24日,被告倪法添向原告申请借款1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24日至2015年6月24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5.5‰,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同日,被告李小飞、黄兆珊陈玉武各出具《共同参与还款人承诺书》一份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原告向被告倪法添发放了借款。借款后,被告倪法添仅偿付利息至2015年2月20日。后原告于2015年3月21日扣除被告账户余额862.56��用于偿付利息。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逾期利息被告倪法添未予偿还,各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第二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倪法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库支行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其利息(自2015年2月21日起算至2015年6月24日止,按月利率5.5‰计算,扣除已经支付的862.56元)、逾期利息(自2015年6月25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8.25‰计算);二、如倪法添到期未履行上述债务的,浙江苍南建��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库支行有权拍卖、变卖登记在倪法添名下的坐落于龙港镇华百广场菊园阁708室的房产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苍建信(2013)最抵借字第QK201300136号《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优先受偿的总额以最高额抵押担保金额215万元为限;三、李小飞、黄兆珊、陈玉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89元,减半收取9294.5元,由倪法添、李小飞、黄兆珊、陈玉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理费18589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戴美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秀明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第二百零三条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