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一初字第0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胡二林与张艳兵、蚌埠速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二林,张艳兵,蚌埠速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1633号原告:胡二林,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张艳兵,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蚌埠速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蚌埠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二林诉被告张艳兵、被告蚌埠速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二林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艳兵在本院(2015)淮民一初字第00906号民事判决中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应予支付的赔偿款52430.52元。原告胡二林提供了人民币五万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张艳兵在本院(2015)淮民一初字第00906号民事判决中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支付的赔偿款52430.5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苗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