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执民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台州市椒江方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小卫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市椒江方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小卫,冯如辉,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冯海斌,台州市椒江方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小卫,冯如辉,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冯海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1092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方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中山西路576号,机构代码:550524669。法定代表人:陈方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小卫,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冯如辉,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318-320号,机构代码:776470114。法定代表人:冯如辉。被执行人冯海斌,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方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小卫、冯如辉、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冯海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的(2014)台椒商初字第11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方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小卫、冯如辉、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冯海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225元、公告费2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郑小卫、冯如辉、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冯海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方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方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郑小卫、冯如辉、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冯海斌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准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椒执民字第109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张佳莹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