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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崔东洋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康城一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东洋,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康城一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305号原告:崔东洋,男,汉族,1975年3月出生,住宿州市。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职务:执行董事,总经理。被告:深圳市康城一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陈培洪,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东洋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康城一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东洋于2015年9月6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东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东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崔东洋自愿��担。审判员  张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