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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1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王建华、郑桐、栗仲海、安锋、郭兴海与刘纪清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华,郑桐,栗仲海,安锋,郭兴海,刘纪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1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华。申请执行人郑桐。申请执行人栗仲海。申请执行人安锋。申请执行人郭兴海。被执行人刘纪清。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执行王建华、郑桐、栗仲海、安锋、郭兴海与刘纪清劳动争议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731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纪清应支付申请人王建华、郑桐、栗仲海、安锋、郭兴海案款22400元,承担执行费236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224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纪清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并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冀0731执恢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善湖审判员  樊树庚审判员  宋玉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岩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