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3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白某某、耿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白某某,耿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3972号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白某某。被告耿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与被告白某某、耿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某公司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对被告白某某、耿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10元,退还原告某某公司。(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葛美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