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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肖令志、湖南大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宝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令志,湖南大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刘宝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500号申请执行人肖令志。申请执行人湖南大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邵阳市。法定代表人许中华,系该××经理。被执行人刘宝峰。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负责人赵刚,该××经理。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公司不服本院(2014)双民一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书,在法定期限内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本院(2014)双民一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肖令志、湖南大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执行本院(2014)双民一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华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文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