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朱兆河与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盛鑫达五金建材、张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兆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盛鑫达五金建材,张建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521号原告:朱兆河。委托代理人:张丽萍,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精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盛鑫达五金建材,经营场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西三巷****号东纸牌**号。被告:张建伟。原告朱兆河与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盛鑫达五金建材、张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现要求撤回对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盛鑫达五金建材、张建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兆河撤回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盛鑫达五金建材、张建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85元,由原告朱兆河自行承担。其余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向原告朱兆河退还。代理审判员 邓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安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