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一终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六安泰力电机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皖鑫汽贸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六安泰力电机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六安市皖鑫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徐传军,程跃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皖民一终字第001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六安泰力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徐传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敏,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畅,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江县庐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明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亚宝,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兴龙,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六安市皖鑫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徐传军。原审被告:徐传军。原审被告:程跃琴,女,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上诉人六安泰力电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六安泰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安徽国融公司)、原审被告六安市皖鑫汽贸有限公司(简称六安皖鑫公司)、徐传军、程跃琴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二初字第00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六安泰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敏、刘畅,被上诉人安徽国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亚宝、刘兴龙到庭参加诉讼。六安皖鑫公司、徐传军、程跃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12月4日,六安宏鹏公司与六安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六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简称六安农村商业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借款金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4日至2014年12月4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1.7%借款逾期罚息上浮50%;如出现六安宏鹏公司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等危及债权的情形之一的,六安农村商业银行有权单方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债务人立即偿还未到期的债务本金、利息、费用、并对担保人(抵押人)因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而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有优先受偿权。2013年12月4日,六安宏鹏公司与安徽国融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约定:安徽国融公司为六安宏鹏公司向六安农村商业银行借款500万元提供担保。同日,安徽国融公司与六安农村商业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六安宏鹏公司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征收、征用补偿费用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第五条第10款约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如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破产以及其他足以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动,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债权人,并经债权人同意,同时落实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2013年12月4日,六安宏鹏公司、六安泰力公司、六安皖鑫公司、蒋林法、梁娇英、林金桔、梁招云、徐传军、程跃琴与安徽国融公司签订《反担保合同》,编号为(2013)第65号。第二条约定向安徽国融公司的担保提供反担保,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第三条约定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安徽国融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全部担保范围,凡因履行担保及行使追索权、实现反担保权利而导致的一切支付均在担保范围内。第六条约定若发生担保方垫付的情况,垫付资金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的四倍收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部分或全部即构成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借款金额每日1‰的违约金。2013年11月24日,蒋林法与梁娇英(夫妻关系)、梁招云与林金桔(夫妻关系)分别出具《夫妻连带责任保证书》;2013年11月24日,徐传军与程跃琴(夫妻关系)出具《夫妻连带责任保证书》。均表示以夫妻现有以及以后将有的全部个人及共同财产向安徽国融公司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2014年7月10日蒋林法死亡。2014年7月24日,六安农村商业银行签发《关于要求贵公司提前代偿还本付息的函》,要求安徽国融公司代偿六安宏鹏公司的贷款本息。2014年7月26日,六安农村商业银行函告六安宏鹏公司,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条款,要求提前归还贷款本息。并通知安徽国融公司提前做好代偿准备。2014年7月28日,安徽国融公司代债务人六安宏鹏公司清偿本金500万元、利息11375元。2014年11月3日,六安农村商业银行签发《关于六安市宏鹏电机有限公司贷款及代偿情况说明》,证明安徽国融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代债务人六安宏鹏公司清偿本金500万元、利息11375元。2014年8月1日,安徽国融公司以六安宏鹏公司未清偿债务,六安泰力公司、六安皖鑫公司、梁娇英、梁招云、林金桔、徐传军、程跃琴未依约承担保证责任。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六安宏鹏公司、六安皖鑫公司、六安泰力公司、梁娇英、梁招云、林金桔、徐传军、程跃琴立即支付安徽国融公司代偿款本息5011375元,支付垫付资金利息33409元(5011375×利率6%×4倍÷360天×10天,暂计算2014年7月28日至2014年8月7日,以后顺延至款清),违约金50113.75元(5011375元×1‰×10天,暂计算2014年7月28日至2014年8月7日,以后顺延至款清),安徽国融公司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219847元;并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受理后,安徽国融公司又撤回了对六安宏鹏公司、梁娇英、梁招云、林金桔的起诉。原审法院认为,六安农村商业银行与六安宏鹏公司形成的借款合同关系、安徽国融公司与六安宏鹏公司形成的委托担保合同、安徽国融公司与六安农村商业银行形成的保证合同关系,六安泰力公司、六安皖鑫公司、徐传军、程跃琴与安徽国融公司形成的保证反担保合同关系,无法定无效情形,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严格遵照履行。六安宏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林法因于2014年7月10日死亡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的危及六安农村商业银行债权的情形出现,六安农村商业银行依约有权单方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六安宏鹏公司立即偿还未到期的债务本金。六安皖鑫公司主张案涉借款未到期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六安农村商业银行出具的《关于六安市宏鹏电机有限公司贷款及代偿情况说明》,表明安徽国融公司代六安宏鹏公司偿还了截止到2014年7月28日的贷款本息5011375元,且六安泰力公司、六安皖鑫公司、徐传军、程跃琴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所以应认定安徽国融公司代六安宏鹏公司偿还了截止到2014年7月28日的贷款本息5011375元。安徽国融公司履行了保证责任,有权向六安泰力公司、六安皖鑫公司、徐传军、程跃琴追偿。六安泰力公司、六安皖鑫公司、徐传军、程跃琴未及时承担反担保责任,显属违约,安徽国融公司要求其支付代偿款并承担垫付资金利息及违约金,应予支持。案涉反担保合同中约定垫付资金利息及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支持。综上,六安泰力公司、六安皖鑫公司、徐传军、程跃琴应向安徽国融公司支付代偿款本息5011375元,并承担自2014年7月29日起以代偿款本息501137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垫付资金利息及违约金至款清时止。安徽国融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实际支出律师代理费,其要求六安泰力公司、六安皖鑫公司、徐传军、程跃琴承担该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六安泰力电机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皖鑫汽贸有限公司、徐传军、程跃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息5011375元,并承担自2014年7月29日起以代偿款本息501137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垫付资金利息及违约金至款清时止。六安泰力电机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皖鑫汽贸有限公司、徐传军、程跃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六安市宏鹏电机有限公司追偿;二、驳回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003元,由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003元,六安泰力电机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皖鑫汽贸有限公司、徐传军、程跃琴负担48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六安泰力电机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皖鑫汽贸有限公司、徐传军、程跃琴负担。六安泰力公司上诉称:1、六安宏鹏公司向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贷款500万元,由安徽国融公司向六安农村商业银行提供担保,六安泰力公司、六安皖鑫公司、徐传军、程跃琴等再对安徽国融公司提供反担保。本案的实际借款人系六安宏鹏公司,且该公司要求安徽国融公司向六安农村商业银行提供担保时,也按照安徽国融公司的要求向其缴纳了保证金625000元。六安皖鑫公司在一审时提供了一份转账凭证证明,六安宏鹏公司向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转账625000元,该款为安徽国融公司所要求的保证金。经查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系安徽国融公司的投资股东,六安宏鹏公司也是按照安徽国融公司的要求将保证金汇至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账户,证明安徽国融公司收到了该笔保证金。所以安徽国融公司要求六安泰力公司承担反担保责任时应先扣除该保证金,六安泰力公司对剩余的款项承担反担保责任。2、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六安泰力公司认为,安徽国融公司在原审时撤销对六安宏鹏公司、梁娇英、梁招云、林金桔的诉讼,损害了六安泰力公司的合法权益。因该笔借款的实际借款人是六安宏鹏公司,六安泰力公司也是对安徽国融公司的担保行为提供反担保,也就是六安宏鹏公司是主债务人,六安泰力公司只是承担担保责任,两个法律关系是不可分割的。若安徽国融公司撤销了对主债务人的诉请,根据担保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安徽国融公司放弃债权部分,六安泰力公司也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同时,安徽国融公司撤销了六安宏鹏公司的诉请,也会影响六安泰力公司的日后追偿,侵害了六安泰力公司的合法权益。六安宏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林法虽然去世,但公司依然存在,还在继续经营,安徽国融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处置六安宏鹏公司的资产来弥补自身所遭受的经济损失。3、该笔借款在庭审时并未到期,六安泰力公司不存在违约情形。根据贷款合同约定,该笔贷款的用款时间是2013年12月4日至2014年12月4日。本案一审庭审时该款债务并未到还款期限,既然主债务都未到约定的还款时间,作为从合同的反担保责任也未到期。所以六安泰力公司拒绝履行反担保义务并不存在违约,不应当计算六安泰力公司的违约金。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安徽国融公司承担。安徽国融公司答辩称:1、六安泰力公司认为安徽国融公司收取62.5万元保证金与事实不符。2、安徽国融公司在原审时撤销对六安宏鹏公司、梁娇英、梁招云、林金桔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3、六安泰力公司上诉认为,借款合同没有到期,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双方当事人除对原审没有认定安徽国融公司收取62.5万元的保证金有异议外,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六安泰力公司主张扣除62.5万元理由是否成立;2、安徽国融公司撤回对六安宏鹏公司、梁娇英、林金桔、梁招云的诉讼请求,是否侵害了六安泰力公司的合法权益;3、安徽国融公司要求六安泰力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否成立。六安泰力公司对争议焦点一,在二审举证了证据1,徽商银行汇款凭证,时间为2012年1月19日,六安宏鹏公司汇到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的62.5万元汇款凭证。证明六安宏鹏公司在2012年1月19日要求安徽国融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时汇去了一笔保证金,该笔保证金仍然没有退回。证据2,工商征信系统查询的安徽国融公司股东情况,安徽国融公司股东分别是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庐江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证明当时担保贷款时六安宏鹏公司是按照安徽国融公司的要求,将62.5万元的保证金汇到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与安徽国融公司有直接隶属关系。证据3,2014年4月23日一份农业银行入账凭证(37.5万元)、2011年8月2日一份汇款凭证(14.5万元)。证明六安泰力公司要求安徽国融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时,也是按照安徽国融公司要求将保证金汇给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贷款偿还后退回保证金时,是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汇给六安泰力公司的。争议焦点二,没有证据。争议焦点三,没有证据。安徽国融公司质证认为:证据1只是提供转款的凭证没有显示是保证金,关联性有异议。时间与涉案贷款的时间不吻合。62.5万元汇款是2012年1月19日,本案涉及贷款是2013年12月4日。且收款人是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属于案外人,与本案无关,不能达到六安泰力公司证明目的。证据2工商登记资料,首先是复印件,没有原件,无法核实真实性,且与本案无关。证据3两组汇款凭证,都是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业务委托书是第三联,客户留存联,和第一、二联是否吻合,无法查实,附加信息联是否吻合也无法查实。2014年4月23日37.5万元汇款凭证注明是往来款,2013年8月2日没有保证金字样,汇款往来对象没有关联性,无法达到六安泰力公司的证明目的。安徽国融公司对争议焦点一,没有证据。争议焦点二,没有证据。争议焦点三,提供2013年12月4日签订的反担保合同一份,证明六安泰力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责任中包括了六安泰力公司应当承担的担保范围及违约责任。六安泰力公司质证认为: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贷款期限是2013年-2014年,期限一年,合同到期是2014年12月4日,安徽国融公司在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追偿,于2014年10月份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无法证明六安泰力公司作为反担保人违约,六安宏鹏公司法人代表死亡但是公司存在,不存在违约问题。本院认为:一、关于六安泰力公司主张扣除62.5万元理由是否成立问题。1、六安泰力公司所提供62.5万元转款凭证,收款人系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国融公司否认收到上述款项,而且该汇款是2012年1月19日,案涉贷款是2013年12月4日,与本次贷款时间也不相吻合,相隔近两年时间,汇款用途也没有显示是保证金,不能证明是为涉案贷款提供的保证金。2、六安泰力公司提供的安徽国融公司股东情况证据,虽然能证明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是安徽国融公司的股东,但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和安徽国融公司均是独立的经营主体,六安泰力公司不能举证上述款项是六安宏鹏公司按安徽国融公司指示所汇,且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并不是安徽国融公司的唯一股东,不能据此认定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收到的款项就代表安徽国融公司收到了款项。3、六安泰力公司提供的2014年4月23日一份农业银行入账凭证(37.5万元)、2011年8月2日一份汇款凭证(14.5万元),以此证明六安泰力公司要求安徽国融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时,也是按照安徽国融公司要求将保证金汇给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因上述凭证均是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与六安泰力公司之间的款项往来,款项用途并没有注明保证金,也没有证据证明六安泰力公司是按照安徽国融公司要求,将保证金汇给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故六安泰力公司上诉主张62.5万元应从涉案款项中予以扣除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安徽国融公司撤回对六安宏鹏公司、梁娇英、林金桔、梁招云的诉讼请求,是否侵害了六安泰力公司的合法权益问题。本案六安泰力公司对安徽国融公司代偿款本息5011375元并无异议,不存在主债务人没有到庭,不能查清案件事实的问题。根据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己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本案债权人安徽国融公司即可以要求六安宏鹏公司履行债务,也可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六安泰力公司履行债务。同时,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六安泰力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安徽国融公司撤回对六安宏鹏公司、梁娇英、林金桔、梁招云的诉讼请求,并没有侵害六安泰力公司的合法权益。三、关于安徽国融公司要求六安泰力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问题。六安宏鹏公司与六安农村商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如出现六安宏鹏公司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等危及债权的情形之一的,六安农村商业银行有权单方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债务人立即偿还未到期的债务本金、利息、费用、并对担保人(抵押人)因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而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有优先受偿权。2014年7月10日六安宏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林法死亡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的危及六安农村商业银行债权的情形己经发生,六安农村商业银行依约有权单方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六安宏鹏公司立即偿还未到期的债务本金。安徽国融公司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据反担保合同向六安泰力公司、六安皖鑫公司、徐传军、程跃琴追偿。六安泰力公司、六安皖鑫公司、徐传军、程跃琴未及时承担反担保责任,显属违约,安徽国融公司要求其支付代偿款并承担垫付资金利息及违约金,并无不当。六安泰力公司上诉认为,借款在庭审时并未到期,六安泰力公司不存在违约情形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50元,由六安泰力电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洪 平审判员 胡 小 恒审判员 胡 邦 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璇(代)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