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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周爱国诉被告邓友芳、吴云魁、喻美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爱国,邓友芳,吴云魁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073号原告周爱国,男,生于1970年10月24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忠路镇向阳村十三组18号,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7010243937。被告邓友芳,女,成年人,农民,住本市南坪乡林场村二组。被告吴云魁,男,成年人,农民,住本市南坪乡林场村二组。被告喻美艳,女,成年人,农民,住本市南坪乡林场村二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爱国诉被告邓友芳、吴云魁、喻美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爱国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林定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炀 微信公众号“”